日期:2023/04/29  GCWPA

聯合國 維護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序言中設立瞭如下目標:「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自設立此目標以來,發展、尊重國際法一直是聯合國工作的重點。

聯合國透過眾多途徑(包括法院、法庭和多邊條約)和安全理事會推進此項工作。在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時,安全理事會在必要時會批准維和行動,並實施制裁或授權使用武力。作為國際條約的《聯合國憲章》賦予安全理事會這些權限。嚴格來講,《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文件,聯合國各會員國必須遵守。

《聯合國憲章》確立了國際關係的主要原則,包括在處理國際關係時確保各會員國之間的主權平等,並限制使用武力等。

解決各會員國之間的爭端

國際法院
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是國際法院。這項主要聯合國機關依照國際法解決各會員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這個重要的聯合國機關依照國際法解決各締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只有當相關締約國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法院才有權對爭端作出裁決。國際法院也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了解更多關於國際法院如何運作的資訊。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由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任期9年。

 審理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
 國際刑事法庭機制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海洋法法庭
法院和法庭
除國際法院之外,還有許多國際法院、國際法庭、特設法庭和聯合國協辦法庭與聯合國有著不同程度的關聯。

在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以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授權之後,國際刑事法庭機制於2010年11月22日由聯合國安理會建立,以為其執行一系列重要職能。這些法院和法庭由安全理事會(及其附屬機關)設立。

塞拉利昂問題餘留事項特別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和塞拉利昂政府簽署的一項協議設立的,負責監督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2013年關閉後的法律職能繼續得到履行。在完成所有司法案件的裁決後,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履行餘留職能,餘留職能履行的時間初步定為三年。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於2023年12月31日完成使命。

國際刑事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起初是根據聯合國起草的相關公約設立,如今已成為具有特別合作協定的獨立實體。

什麼是國際法?
國際法規定了各會員國應承擔的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待境內個體的方式。

國際法涵蓋了許多國際關切的問題,如人權、裁軍、國際犯罪、難民、移民、國籍、對待罪犯、使用武力和戰爭行為等。

國際法也規範全球公域,如環境、永續發展、國際水域、外太空、全球通訊以及世界貿易。

聯合國主要機關與國際法
安全理事會與國際法
安理會的一些行動具有國際法效力,包括與維和特派團、特設法庭、制裁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的若干決議等相關的行動。根據《羅馬規約》第13條第b款,若發生國際犯罪(如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安全理事會可向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提出犯罪情勢。

大會與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賦予大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的權利,以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工作。大會各附屬機構負責國際法的特定領域,並向全體會議報告。第六委員會負責大部分法律事務,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國際法委員會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向大會報告。大會也負責聯合國制度規則的專題,如透過工作人員條例和建立聯合國內部司法系統。

大會-第六委員會(法律)
大會第六委員會是大會處理法律問題的主要機構,也是大會的主要委員會之一。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有權參加第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