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26   GCWPA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創始文件。 《憲章》於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閉幕之際簽署,並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

《憲章》被視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聯合國獨特的國際屬性和各項權力,聯合國因此可以就各類問題採取行動。 《憲章》是一部國際法文書,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都受其約束。 《憲章》規定了國際關係中的主要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以及在國際關係中禁止使用武力等。

自1945年成立以來,聯合國始終遵循創始文件《憲章》所載的宗旨和原則,從而履行使命,開展工作。 《憲章》分別於1963年、1965年和1973年進行了三次修訂。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依《國際法院規約》行使其職能。 《規約》是《憲章》的組成部分(請查看第十四章第92條)。

訪問聯合國達格·哈馬舍爾德圖書館收藏的聯合國憲章的翻譯版本。

閱讀《聯合國憲章》全文

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並為達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聯合國憲章,並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

第一章: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