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WPA 2024 08 15

1. 不使用武力: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各會員國應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保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2. 解決爭端和平手段:聯合國憲章第33條鼓勵會員國通過談判、調解、調查和其他和平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

3. 集體安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責任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有權採取集體行動以防止及解除威脅或侵略行為。

4. 促進人權和發展:聯合國強調人權的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為持久和平的基礎。這反映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千年發展目標》等文件中。

5. 裁軍和武器控制:聯合國亦推動裁軍、非擴散和武器控制,以減少戰爭風險和促進全球安全。

這些內容構成了聯合國對和平的理解和實踐框架,用於指導其在全球範圍內的行動和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