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 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CCWPA 日期:2024/08/08   

和平與安全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這是聯合國創始人歷經1945年前兩次世界大戰蹂躪後建立聯合國的主要動機。自1945年10月24日成立(《聯合國憲章》生效)以來,聯合國經常被請求實施干預,以防止爭端升級為戰爭,或在武裝衝突爆發後幫助恢復和平,並促進戰後社會的持久和平。

UNSC -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會

  幾十年來,聯合國通過安理會的行動幫助結束了無數次衝突。根據《聯合國憲章》(《憲章》),安理會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接到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盡力以和平方式達成協議。在某些情況下,安理會本身會進行調查和調解。安理會可以任命特別代表或請求秘書長或利用他的斡旋來完成任務,還可以提出和平解決問題的原則。

 

  如果爭端升級為戰爭,安理會最關心的問題是儘快結束戰爭。在許多情況下,安理會發出停火指令,有效防止更大範圍的敵對行動。安理會還部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説明減少動亂地區的緊張局勢,使敵對雙方分離開,為爭端解決後實現可持續和平創造條件。安理會可決定是否採取執行措施、經濟制裁(如貿易禁運)或聯合軍事行動。

 

  安全理事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法國、俄羅斯、聯合王國和中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

 

安理會改革

  安理會決策方面的僵局是引起國際社會重大關切的問題之一。在很大程度上,這樣的僵局是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造成的,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在許多場合,否決權的使用都是聯合國陷入癱瘓的代名詞。

 

  大會第六十二屆會議決定,根據會員國的建議,從第六十三屆會議開始以大會非正式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政府間談判。談判的重點是安理會席位公平分配和理事國增加的問題及與安理會有關的其他事項,力求找到能贏得會員國最廣泛政治接受的解決辦法。

 

大會

  根據《憲章》,大會可以就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及在任何情況下和平解決可能損害國家間友好關係的普遍合作原則提建議。對於安理會尚未討論的、與國際和平與安全相關的議題,大會都可以討論並提出建議。

 

  根據大會1950年11月第377號(V)號決議《聯合一致共策和平》,在出現威脅或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時,如果安理會因某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無法採取行動,大會可以採取行動。大會可立即考慮此情況,建議會員國採取集體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常會,其後視需要舉行。大會通過專門的議程專案或分專案討論具體問題,最終通過決議。

 

秘書長

  《憲章》規定秘書長有權“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秘書長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利用他的“斡旋”,秉承獨立、公正和廉正的原則公開和私下採取措施,防止國際爭端出現、升級或擴散。

 

預防衝突

  預防爭端升級為衝突和預防衝突再次發生的主要策略是預防性外交和預防性裁軍。預防性外交指採取行動防止爭端出現或升級為衝突,並在衝突發生後防止衝突擴散。預防性外交的形式包括調解、和解或談判。

 

預防性外交

  預警是預防的重要組成部分。聯合國密切監測著世界各地的情況,以便發現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促使安理會和秘書長可以採取預防性行動。秘書長特使和特別代表在全世界範圍內參與調解和預防性外交。在一些動盪地區,只要有一名有經驗的特使就可以預防緊張局勢升級。這項工作通常是在與區域組織的合作下進行的。

 

預防性裁軍

  除預防性外交外,預防衝突的另一項主要策略是預防性裁軍。預防性裁軍旨在減少易發生衝突地區的小武器數量。在薩爾瓦多、賴比瑞亞、獅子山、東帝汶及其他國家,預防性裁軍已成功解散當地的作戰部隊,並為實現全面和平協議收繳和銷毀了作戰部隊的武器。銷毀昨天的武器,就可以防止這些武器用在明天的戰爭中。

 

防止滅絕種族罪及保護責任

  為實現預防的目標,需要有關國家和國際社會共同承擔責任並促進合作。預防並制止種族滅絕行為和大規模暴行的責任,首先應由國家承擔,但國際社會同樣可發揮作用,且不應受國家主權限制。國家主權不再單單保護國家免遭外國干涉,它還代表著一種責任,即國家要對人民的福祉負責。這一原則已載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第一條,體現了“主權即責任”的原則以及“保護責任”的概念。

 

  防止滅絕種族罪行問題特別顧問的責任是促進提高防止滅絕種族罪的意識並瞭解相關發展動態,向相關行為體預警滅絕種族罪的風險,並倡議和調動人們採取適當行動。保護責任問題特別顧問負責引導保護責任在概念、政治、制度和運作方面的進展。保護責任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努力向相關行為體預警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風險,並提高聯合國的能力以防止此類罪行的發生,包括防止煽動此類罪行。

 

維持和平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促進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成立於1948年,當時安理會授權將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部署到中東,監測以色列與其阿拉伯鄰國之間的停戰協定。自那時起,世界各地總計已開展70次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70年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不斷更新,以應對不同的衝突和不斷變化的政治局勢。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產生於冷戰對抗經常使安理會陷入癱瘓狀態的時期,當時的目標主要是先維持停火並穩定地面局勢,便於在政治層面上做出努力,以和平方式解決衝突。

 

  在1990年代,冷戰的結束為通過談判和平結束內戰帶來新的機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規模也隨之擴大。不管是通過聯合國的直接調解還是他方在聯合國支持下做出的努力,大量衝突就此結束。得到幫助的國家包括薩爾瓦多、瓜地馬拉、納米比亞、柬埔寨、莫三比克、塔吉克斯坦、獅子山和布隆迪。隨著20世紀最後一個十年接近尾聲,剛果民主共和國、中非共和國、東帝汶、獅子山和科索沃部署了新的維和行動,以解決這些國家所面對的持續危機。

 

  新的千禧年中,維持和平人員已部署到賴比瑞亞、象牙海岸、達爾富爾、南蘇丹、海地和馬里。

 

  如今,衝突雖然已經減少,但造成衝突的原因仍根深蒂固。例如,剛果民主共和國、達爾富爾和南蘇丹正處於第二波或第三波衝突中。許多衝突因區域層面的因素而變得複雜,區域層面的因素正是解決衝突的關鍵。事實上,目前有大約三分之二的維持和平人員部署在深陷衝突之中但缺少和平協定或和平協定並不可靠的地區。而且,如今的衝突愈來愈劇烈,參與其中的武裝部隊戰鬥意志堅定,且擁有高端裝備和技能。

 

  在過去幾年中,衝突的性質已發生改變。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最初只是一種解決國家間衝突的方式,但現在越來越多地應用到國內衝突和內戰中。雖然維和部隊仍然是大多數維持和平行動的支柱力量,但如今他們還要執行其他各種各樣的複雜任務,包括幫助建立可持續的治理機構、人權監測、安全部門改革、裁軍、復員、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以及排雷。

 

建設和平

  對聯合國而言,建設和平是指通過加強國家衝突管理的能力,幫助各國和各地區從戰爭向和平過渡並降低其陷入衝突或再次陷入衝突的風險,為可持續和平與發展奠定基礎。

 

  全球和平與安全所面臨的最嚴峻挑戰之一,是在被戰爭破壞的社會中建設持久和平。國際社會應持續支持各國為建設和平而開展的廣泛行動,包括監測停火、戰鬥人員復原及重返社會、協助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鄉、説明組織並監督選舉新政府、支持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以及加強人權保護和促進暴行後的和解。

 

  建設和平行動彙聚了一大批聯合國系統組織,包括世界銀行、區域經濟委員會、非政府組織和當地公民團體。一直以來,建設和平都是聯合國行動在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柬埔寨、薩爾瓦多、瓜地馬拉、科索沃、賴比瑞亞以及莫三比克開展的重點任務,最近又新增了阿富汗、布隆迪、伊拉克、獅子山和東帝汶。其中,聯合國衣索比亞和厄立特里亞特派團一直是建設國家間和平的榜樣。

 

  認識到聯合國需要更好地預測並應對建設和平過程中的挑戰之後,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批准成立了建設和平委員會。根據設立建設和平委員會的第60/180號決議和第1645(2005) 號決議,大會和安理會授權建設和平委員會調動所有相關行為體,就擬議的衝突後建設和平與恢復綜合戰略提供諮詢意見,為各項活動籌集資源並籌措可預測的資金,並與政治、安全、人道主義和發展行為體一起制定最佳方法。

 

  這兩份決議還指出,建設和平委員會有必要確保國際社會長期關注衝突後國家,並在必要時突出顯示任何可能破壞建設和平進程的威脅。

 

  除了建設和平委員會,大會和安理會還在這兩份決議中批准設立了建設和平基金與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

 

法治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促進法治是聯合國的核心使命。建立對法治的尊重對於在衝突後實現持久和平、有效保護人權以及持續的經濟進步和發展都至關重要。從個人到國家都要受到公開頒佈、平等執行和獨立裁決的法律的約束,這是推動聯合國許多工作的基本概念。大會和安理會等聯合國主要機構同許多聯合國實體一樣,在支援會員國加強法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負責全面協調聯合國系統的法治工作,該小組由副秘書長擔任主席,並得到法治股的支援。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的成員是支持會員國加強法治工作的20個聯合國實體的負責人。為支持國家層面上的法治活動,秘書長指定維持和平行動部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作為員警、司法和懲戒領域的聯合全球協調中心,負責解決衝突後和其他危機局勢中的法治問題。

 

排雷

  2017年,地雷、衝突遺留爆炸物和受害者操作的簡易爆炸裝置造成超過8600人傷亡,是2014年的兩倍。目前,約有57個國家和四個地區仍存在地雷和爆炸物危險,這是數年前甚至是數十年前衝突留下的後患。

 

  聯合國的願景是建設一個不受地雷和戰爭爆炸遺留物威脅的世界,讓個人和社區可以生活在一個有助於發展且受害人需求可以得到滿足的安全環境中。為此,聯合國秘書處的12個部廳和聯合國專門機構、基金以及方案在30個國家和三個地區的排雷行動方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得益於這些排雷行動,維持和平人員才能執行巡邏任務,人道主義機構才能提供援助,普通市民才不必生活在恐懼之中,無需擔心稍有不慎就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排雷行動不僅要清除地雷,還要開展高效的工作,保護人們免于危險,幫助受害者自給自足並成為社區的積極成員。

 

  上述機構共同制定了《地雷行動和有效協調:聯合國機構間政策》,指導聯合國系統內部分工合作。許多諸如排雷和雷險教育的工作都由非政府組織開展,但是商業承包商和軍隊(某些情況下)也會提供人道主義排雷援助。除此之外,各類政府間組織、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也提供資金或為受到地雷和戰爭爆炸遺留物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提供服務。

 

  聯合國地雷行動司(地雷行動司)負責統籌聯合國與地雷相關的活動,確保高效、積極和協調一致地應對包括集束彈藥在內的地雷和戰爭爆炸遺留物問題,持續評估並監測地雷和未爆彈藥造成的威脅,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地雷行動處還調動資源,呼籲全球禁止使用殺傷人員地雷。為開展維持和平行動以及應對人道主義緊急情況或危機,地雷行動處還在各國家和地區成立了地雷行動協調中心並承擔相關管理工作,最近還進一步加強了措施,以應對簡易爆炸裝置造成的威脅。

 

  自1980年代起,聯合國一直積極應對地雷帶來的威脅,果斷採取行動,並於1980年通過了《特定常規武器公約》,以解決使用具有濫殺濫傷作用武器的問題。1996年,《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得到全面修訂,增加了禁止在國內衝突中使用地雷以及所有地雷都具有可探測性的規定。

 

  最終,在公眾愈發強烈的呼聲中,以及在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禁止地雷運動採取堅定行動的影響下,一項全面的全球性協議獲得通過。

 

  聯合國於1997年通過的《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禁止地雷的生產、使用和出口,獲得了全球性的支持。截至2016年11月,《禁止殺傷人員地雷公約》已有164個締約國。

 

  聯合國將每年的4月4日設定為國際提高地雷意識和協助地雷行動日。

 

  2015年4月14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宣佈任命著名演員丹尼爾•克雷格 (Daniel Craig) 擔任第一位聯合國消除地雷和爆炸物危險全球宣導者。

 

衝突中的婦女和兒童

  在當代衝突中,高達90%的傷亡人員為平民,其中大部分是婦女和兒童。在被戰爭破壞的社會中,婦女可能遭受各種形式的毀滅性性暴力行為,這些行為有時是為達到軍事或政治目標而有步驟部署的。雖然婦女通過很多非正式途徑為解決衝突做出了貢獻,但是在正式和平進程中,她們依然缺乏代表性。

 

  但是,安理會已經認識到,婦女參與決策和性別平等視角有利於提升可持續和平的前景,並一致通過了有關婦女、和平和安全的第1325號決議。這份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決議專門應對婦女在武裝衝突中的處境問題,呼籲婦女參與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各級決策。

 

  通過第1325號決議的核心原則確定議程後,安理會又通過了第1820號決議、第1888號決議、第1889號決議、第1960號決議、第2106號決議、第2331號決議和第2467號決議等七項輔助決議。這些決議有兩大關鍵目標:提高婦女在聯合國決策中的參與度以及消除性暴力和有罪不罰現象。

 

  自1999年起,安理會一直系統地解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處境問題,堅定地將其作為維持和平與安全的一大議題。安理會已為此建立起一個強有力的支撐框架,為秘書長應對侵犯兒童權利的行為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是聯合國中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及其福祉的主要宣導者。

 

和平利用外太空

  聯合國致力於確保和平利用外太空,保障所有國家享有外太空活動所帶來的益處。對和平利用外太空的關注自1957年蘇聯發射了第一顆人造衛星史波尼克 (Sputnik) 就已開始,並與空間技術同步發展。聯合國通過制定國際空間法,推動各國在空間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合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位於維也納的聯合國外太空事務廳作為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員會的秘書處及其小組委員會之一,致力於幫助發展中國家通過利用空間技術獲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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